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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rystal      加班工资      
  •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可以另行拟定吗? 「广东 深圳」
  • 我们公司有很多的职员的加班累计已经几百个小时。我们想做个一次性支付,另外做一个补充协议,重新界职员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比如一个员工的劳动合同写的一个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万。再补充一个补充协议拟定如加班,加班基数为5千。

    这样操作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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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劳动报酬进行约定,按照以下规则提前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或再次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约定即可,若劳动者不同意再次约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的则不可擅自单方调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劳动报酬进行约定,按照以下规则提前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或再次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约定即可,若劳动者不同意再次约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的则不可擅自单方调整.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

    (二)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修正)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实施日期: 2015.09.02】

    六十一、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2020-03-10 16:4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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