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邹兵

  • 邹兵  特聘专家 

    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  |   劳动法律事务部  |  律师

  • 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圳仲裁委员会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专家、广东省总工会律师团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连续多届委员等。

    邹律师自2005年7月起一直在深圳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拥有十余年企业法律顾问实战经验和司法实务经验,擅长处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劳资纠纷、重大民商事经济/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刑事案件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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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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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兵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5-05 18:27

    视同工伤,此种工伤的核心在于是否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以及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至于是否早知有疾病或者是否有过治疗,都不影响该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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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兵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4-21 12:1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你在职的公司为你直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而且给你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如果不符合该21条所限定的条件(在职单位支付费用、内容是专业技术培训),则双方所签服务期协议对你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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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兵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4-21 11:47

    你司首先应向该员工发出书面正式的补缴通知,要求其限期配合,逾期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你司可直接在其工资中扣减其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建议分几个月来扣减,给员工留下部分工资生活,如果实在不够扣,且公司已经代为垫付并补缴的,公司可起诉追回垫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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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兵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4-21 11:42

    对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而言,其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每月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该临时工与你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则无需遵守该工资标准,如果是其他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派至你公司的,则该公司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计发这些临时工工资,相应的小时工资需要调整至不低于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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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兵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4-21 11:32

    个人认为,如果公司对该员工实行的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比如按月支付工资),而员工也仅仅在当月有事请假几天,此时公司不可以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假如员工连续请事假达到数个工资支付周期(比如数月),此时公司可以通过与该员工通过协商达成“中止工资关系,并保留劳动关系”的合意,此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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