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欧阳锋

  • 欧阳锋  特聘专家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   劳动法律事务部  |  合伙人

  • 欧阳锋律师,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第三届管委会主任。先后在中国石化、恒大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及劳动法律实务逾二十年。现担任广东省国资委、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东站管委会、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奥托立夫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等二十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现担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企业维权顾问团顾问、广州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顾问、广州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及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多次荣获广东省企业联合会颁发的“广东省企业维权优秀法律顾问”、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维护社会稳定奖”、“业务成果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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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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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阳锋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3-02 17:0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标准工时制员工只有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方可安排补休。如果是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主动申请补休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因此,如果是劳动者主动申请补休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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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阳锋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2-18 14:27

    在大多数外资企业的带薪年假管理中,一般分为两个部分:法定带薪年假(即条例规定的年假天数),以及公司带薪年假(即贵司的”带薪事假“)。如员工存在您所说的情形,扣除的应该是法定带薪年假,至于您所说的”带薪事假“能否一并扣除,应该根据贵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如贵司规章制度没有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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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阳锋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6-12-08 14:29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是指医疗期为3个月的,要在从停工治疗第一天开始六个月内休完。如果从2016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这期间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如果职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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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阳锋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6-12-08 14:28

    无论员工是否在医疗期之内,相关法律法规均不禁止劳资双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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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阳锋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6-12-05 11:37

    您好,我的答案如下: 1、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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