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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历史原因,我司自2014年7月份开始实行全员投保,在此之前,大部分员工受公司福利政策影响未被列入优先投保范围。近日,一名女工(现年49岁)即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我司自其入职之日起(2004年2月)至2013年8月(共9年7个月)未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实际只为该员工缴纳2013年9月至2019年7月共5年10个月的社保)。鉴于其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考虑到自身利益,现主张我司补缴社保,请问:1、根据以上案例,广东地区(如:汕尾市)的劳动监察大队会如何处理上述员工的诉求?2、应如何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之规定?司法实践中其他地区是否有2年追缴时限的做法?3、若该员工提起上诉,公司将面临什么风险? 2018年9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将限制本地监察部门进行集中清缴(包括对该员工提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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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1、根据以上案例,广东地区(如:汕尾市)的劳动监察大队会如何处理上述员工的诉求?
解答:超过两年的无法补缴,也就是2017年之前的无法补缴.
2、应如何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之规定?司法实践中其他地区是否有2年追缴时限的做法?
解答:目前基于历史原因及社会和谐稳定性考虑,各地基本都是只能进行两年的补缴社保限制,深圳地区若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补缴自1999年之后的养老保险.
3、若该员工提起上诉,公司将面临什么风险? 2018年9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将限制本地监察部门进行集中清缴(包括对该员工提出的诉求)?
解答:目前集中清缴工作尚未开展,必须有国务院统一部署人社部牵头才可以,不可擅自清缴.因缴费年限不足影响养老保险待遇的救济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实施日期:2010年9月14日】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 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 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 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019-08-16 13:23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