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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EST      社会保险管理 福利      
  • 有关社保追缴问题 「广东 汕尾」
  • 基于历史原因,我司自2014年7月份开始实行全员投保,在此之前,大部分员工受公司福利政策影响未被列入优先投保范围。近日,一名女工(现年49岁)即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我司自其入职之日起(2004年2月)至2013年8月(共9年7个月)未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实际只为该员工缴纳2013年9月至2019年7月共5年10个月的社保)。鉴于其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考虑到自身利益,现主张我司补缴社保,请问:1、根据以上案例,广东地区(如:汕尾市)的劳动监察大队会如何处理上述员工的诉求?2、应如何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之规定?司法实践中其他地区是否有2年追缴时限的做法?3、若该员工提起上诉,公司将面临什么风险? 2018年9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将限制本地监察部门进行集中清缴(包括对该员工提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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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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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1、根据以上案例,广东地区(如:汕尾市)的劳动监察大队会如何处理上述员工的诉求?

    解答:超过两年的无法补缴,也就是2017年之前的无法补缴. 

    2、应如何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之规定?司法实践中其他地区是否有2年追缴时限的做法?

    解答:目前基于历史原因及社会和谐稳定性考虑,各地基本都是只能进行两年的补缴社保限制,深圳地区若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补缴自1999年之后的养老保险.

    3、若该员工提起上诉,公司将面临什么风险? 2018年9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将限制本地监察部门进行集中清缴(包括对该员工提出的诉求)?

    解答:目前集中清缴工作尚未开展,必须有国务院统一部署人社部牵头才可以,不可擅自清缴.因缴费年限不足影响养老保险待遇的救济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实施日期:2010年9月14日】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2.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 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 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 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019-08-16 13:2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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