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Ginger      加班工资 标准工时      
  • 《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可以安排员工补休。为方便管理,公司可以设定一个周期吗?比如在加班产生之后的六个月内员工必须补休完,否则过期作废,这样安排合法吗?另外,为降低法律风险,公司需不需要员工申请加班转补休这个环节? 「广东 深圳」
  • 公司地点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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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劳动法并未针对休息日加班的补休周期进行明确规定,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4条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可以如此规定,同时也需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同步约定,个人认为6月内由企业主导安排补休的还算合理,最好三个月补休完,六个月内员工必须补休完,否则过期作废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主导补休的义务在企业方非劳动者一方,安排员工补休的须保留补休的记录及月度考勤核算表与薪资表均需员工本人签字。

    2019-03-04 10:2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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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2019-03-04 16:3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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