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模糊      工伤保险 病假及医疗期 养老保险      
  • 患病职工病退 「广东 深圳」
  • 请问根据以下条款鉴定为1-4级,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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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如果员工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成功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在性质上等同于正常的员工因“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而终止劳动合同,所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022-04-18 17:2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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