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书》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一份仅盖有公司公章和董事长签章,无劳动者签字的《聘任书》,能否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一份仅盖有公司公章和董事长签章,无劳动者签字的《聘任书》,能否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因未签订双向书面劳动合同,判决原告成都一餐饮公司支付被告陈某双倍工资差额部分74014元。

2011年5月20日,成都一餐饮公司向陈某发出《聘任书》,聘任陈某为公司总经理,基本年薪为税后人民币52万元,聘期五年,《聘任书》盖有公司公章和董事长签章。陈某收到该《聘任书》后,未在其上签章。同年7月1日,陈某正式入职。9月22日,餐饮公司向陈某发出一份《停职通知书》,要求陈某9月24日开始停止总经理工作职务,于9月26日之前到公司总部报到,逾期3日视为自动离职。9月26日陈某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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