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现实的视角来认识这种错位现象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一个意味深长的现象,马克昌和关怀都是研究会的名誉会长,一个是刑法,一个是社会法。一方面刑法专家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提出“不到不得已不动用刑罚”。“我们希望能在打击犯罪的时候,绷紧保障人权这根弦,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跟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另一方面以保障人权作为自己研究对象的社会法专家倒是杀气腾腾,有的还主张专搞一个劳动刑法。
刑法专家认为,我们对刑法究竟该持一个什么样的理念?过去一直强调国家的权威,强调维护国家统治,强调镇压,强调刑法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面,这就是“国家刑法”的观念,和它对应的是“市民刑法”,强调公民的权利,强调保障人权,强调刑罚是不得已时才动用。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节俭性,在国外也称为谦抑主义。我国有教授认为,谦抑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从中外学者们对刑法谦抑性内涵的界定来看,刑法谦抑性作为一种思想理念和价值诉求,至少关涉着这样一些要素:第一,刑法的补充性和最后性。第二,刑法的宽容性。第三,刑法的有限性和不完整性。”事实上,正是具有社会法特性的一些法律责任的发展,使责任形式更具多样性,才使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有了贯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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