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茹怡是一家公司员工。9个月前,她在上班期间给领导送文件过程中,因地滑不慎摔伤。不仅花去6万余元医疗费用,还由于偏瘫肌力4级导致7级伤残。近日,当她向社会保险部门请求给予工伤待遇时,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且已经超过申请认定期限,让其向公司索要赔偿。而公司则以申请工伤认定并非其一方的义务,员工也有权申请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杨茹怡遂咨询,她该怎么办?
法律人士表示,杨茹怡既可以自行提起工伤认定,也可以直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第7条分别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即基于公司没有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了主管部门的受理时限,其有权拒绝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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