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工厂与女工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岂料女工离职后发现已怀孕6周,女工于是以怀孕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公司维持与其的劳动用工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是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关系达成了一致协议,并非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驳回吴小姐的诉求。
女工:
协议存在重大误解
吴小姐原是塘厦镇某工厂的总务课长,去年6月,在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吴小姐与工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工厂给予她经济补偿,且额外给了她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协议书》签署后,吴小姐交接工作离职。
离职后约20天,吴小姐到医院查出自己已怀孕6周,随即向工厂要求多给点经济补偿。双方协议不成,吴小姐以怀孕时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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