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扣除员工工资条款无效

公司从员工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为年终分配。现钱先生提出了辞职,公司批准了钱先生的辞职申请,但按照合同约定,公司5个月累计从钱先生的工资中扣除了1000元,辞职时不再归还。

5个月前,钱先生跟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公司拟定的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公司从员工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为年终分配;员工受聘期间辞职或者辞退的,从离职之日起与公司脱离关系,其所提留的基本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应自动放弃。”现钱先生因身体原因提出了辞职,公司批准了钱先生的辞职申请,但按照合同约定,公司5个月累计从钱先生的工资中扣除了1000元,辞职时不再归还。钱先生认为,这1000元是其劳动所得,公司应该归还。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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