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惊一场”的民主程序要求——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之全面解读(五)

用人单位仍应尽量采取必要努力以固定协商程序,同时注意保管或收集员工签收规章制度的各种纸质凭证以防万一。

五、“虚惊一场”的民主程序要求

(一)背景

依《解释四意见稿》第七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未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已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目前正式颁行的《解释四》中已删除此项规定。

(二)沿革

依2001年4月16日所颁布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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