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
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工作,建立健全有得于前海现代服务业人才集聚的机制,为前海建设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放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本着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出台财税优惠政策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缴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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