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的法律纠纷(六)

自动离职的员工,公司是否要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年休假是否必须要劳动者主动提出,否则就视为自动放弃?

员工离职的法律纠纷(六)

6.带薪年休假

自动离职的员工,公司是否要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年休假是否必须要劳动者主动提出,否则就视为自动放弃?

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后,带薪年休假成为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根据条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正是这一条款导致员工离职后引起的带薪年休假纠纷在2008年1月1日后在各地爆发。

林女士2008年5月20日入职深圳一家港资企业,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9月15日,林女士因自身原因决定辞职,并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公司批准了林女士的请求,同时约定劳动关系于2009年10月15日解除。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林女士与公司在2009年带薪年休假的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林女士认为,2009年自己在公司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她应休未休的4天年休假工资,而公司认为,林女士在2009年并未主动提出过休假,因此应视为林女士自动放弃年休假。同时,林女士属于主动离职,如果她不主动离职,公司完全可以在剩下的时间里安排其休年休假,因此,导致她不能休年休假的原因在于林女士自己而非公司,公司不应该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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