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与终止劳动和经济补偿金疑难问答(三)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按照“N”还是“N+1”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交税?

Q7: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按照“N”还是“N+1”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A7:用人单位可以按照“N”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常常按“N+1”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外,额外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这样的做法通常是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影响,即在劳动者无过错(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俗称“代通知金”。

而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所以,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可以按照“N”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为了达到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可以采用“N+1”或者更高的标准。

Q8: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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