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为员工买社保企业违法

曾先生在广州工作,公司却在中山给他买社保。曾先生以被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曾先生在广州南沙区工作,公司却在中山给他买社保。曾先生以被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南沙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在异地为劳动者买社保违反法律,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告曾先生诉称,其于2003年9月入职被告广州市某铸锻工业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一直没有依法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2012年7月12日,曾先生以被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18023.65元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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