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多种规定。如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的约定条件、试用期员工的解除等等。近年来,员工在试用期间与企业发生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成为劳动争议的一个热点。
试用期的劳动纠纷主要有哪些呢?
一、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系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违反该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工作时间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尽管如此,实践中大量试用期的劳动纠纷都因期限问题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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