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6日上午在广州召开,《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大会审议。修订草案明确了“欠薪逃匿”的概念,明确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欠薪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公布其个人基本信息。
原《条例》设六章二十七条,《修订草案》设六章五十九条,重点作了以下修改:一是针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等社会热点问题作了专门设定;二是建立健全了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新机制,加强和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三是结合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的经验,细化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了程序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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