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现在做法是这样的:
A.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从社保申请回来的生育津贴支付,与本人产假前的工资有出入;
B.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企业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支付。(远低于本人产假前的工资)
不知这样支付是否合法?
......
企业现在做法是这样的:
A.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从社保申请回来的生育津贴支付,与本人产假前的工资有出入;
B.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企业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支付。(远低于本人产假前的工资)
不知这样支付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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