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隐婚”入职 单位仍无权解约

徐小姐在应聘时隐瞒已婚史,属于法律上的欺诈行为,以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当属于无效合同,公司似乎有权予以解除,但却未得到法律支持。

前不久,徐小姐应聘某公司职员职位,为达到应聘目的,她在填写招聘表时,故意隐瞒了自己已婚的真实情况。在面试时,当主考官问及她有无婚史时,徐小姐回答“无”。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她的月薪为5800元。

今年6月15日,徐小姐因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被确诊为怀孕反应。公司得知此事后,决定解除与徐小姐之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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