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纪要》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或起诉,并告知其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除外。(第四条)
点评与解读: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30天,劳动者一方是1年,确实存在超时情形,一方面是不予受理,另一方面是驳回,但还好给了“人身损害”的出路,算是创新。不过人身损害以过错为原则,与工伤的无过错原则差别比较大,对劳动者保护不利,但谁叫你超时了呢?如果是行政部门不作为以致超时,可另行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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