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多项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日前公布并实施。从海南省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处了解到,《办法》实施后,多项工伤保险待遇得到了提高。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公布并实施。从海南省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处了解到,《办法》实施后,多项工伤保险待遇得到了提高。同时,在海南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所雇用的从业人员也纳入其中。

工伤生活护理标准提高

为了保障工伤人员的护理需求,防止用人单位逃避护理责任,《办法》第十五条提出: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护理或者聘人护理。用人单位既不派人护理,也不聘人护理的,应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月向工伤人员支付护理费用。2011年海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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