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用人单位因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劳动者继续保留用工关系却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乌鲁木齐市某果品公司于2009年4月8日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刘某于2008年11月1日到该公司工作,合同终止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2010年3月24日刘某因病住院,同年5月26日病假期满后回单位上班。
2010年6月11日,刘某因不同意变更工作,与某果品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刘某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果品公司支付包括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委驳回了刘某的请求。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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