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管制措施——《劳动合同法》的台前幕后第二十一章(续二)

事实上,在劳动合同法尚未公布前,无论国有航空公司还是民营航空公司对于加强行业管理都是赞成的。不过,谁也不会想到,当着《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事情发生了变化。

第二十一章 愚人节的罢飞秀

二、2008年之前的共识:资资矛盾

(二)政府行政管制措施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4年到现在,请辞的飞行员已经达到了200余人,其中大部分是机长,掀起了飞行员辞职的一股热潮。而国有航空基本上处于被挖的角色,完全没有思想准备,很快陷入了劳动仲裁的不利。在这种背景下行政管制措施开始启用。

2005年5月,民航总局联合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该规定严格限制飞行员跳槽,共计五条措施:第一,航空运输企业招用飞行人员应当与其所在单位达成一致;第二,飞行员参照70万至210万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第三,未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人员不得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第四,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要由用人单位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第五,尽量在运输生产淡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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