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提出,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预防调解工作。

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和市总工会联合发布《天津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标准》,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有了新的标准化要求。

天津市人社局和市总工会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对文件内容给予了详细解读。

问:哪些企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机构?

答: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公司(分店、分厂)、子公司的企业,在其分支机构也应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建立小额简单案件由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由总部调解委员会参与处理的“联动式”企业内部调解工作网络。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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