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王小七于2021年9月2日入职汇流公司工作,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王小七缴纳了2021年10月份和1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2021年10月26日,公司向王小七发放了9月份工资5740.2元。
2021年11月4日,公司为新进员工建立微信群(包括王小七),要求大家到行政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11月14日,王小七通过邮政快递向公司送达了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理由是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九月份社保、公司没有提供足够劳动保护和劳动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支付加班费、拖欠工资等。即日起,王小七离开公司,双方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2021年11月25日,公司向王小七发放了10月份工资8124.77元和11月份工资2865.9元。
离职后王小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出具离职证明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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