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否赔偿劳动者限制性股票回购损失?

限制性股票属于股权激励收益的一种形式,而如果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损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选取了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给出律师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否赔偿劳动者限制性股票回购损失?

编者按:

限制性股票属于股权激励收益的一种形式,体现了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基于身份关系及劳动成果予以福利或奖励的特征。当前股权激励收益形式多样,特性不一。如果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损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存在不同的观点。作者选取了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律师建议,供读者参考。

一、基本案情

文某与A公司深圳公司于2012年10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保密以及防止商业利益冲突协议》《A公司深圳公司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同时生效,若文某违反协议影响公司经营或导致公司利益受损,A公司可以不给予通知或任何补偿立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文某从2014年1月起担任SA3部门总监,应发工资为每月31988.31元。2014年7月A公司(A公司深圳公司母公司)授予文某4万股“A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36个月后分三期可分别解锁40%、30%、30%股票。2014年度文某负责的SA3团队奖金系数为0.8.总额为1136680.54元,文某个人年终奖为54000元。

2015年6月文某上级领导李某成对文某2014年度业绩评核意见等级为B,人资部确认文某考核等级为B。后文某被告知,公司考核委员会决议确定其考核等级为C,第一解锁期股票1.6万股将被回购注销。2015年7月A公司以文某在Accela项目中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文某的劳动关系,A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文某其余两期的限制性股票。“A公司深圳公司”于2015年5月起停牌(股价83.81元),同年8月10日复牌后大跌,至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同月24日跌至49.49元。A公司2015年度整体利润未达到规定的解锁条件,所有激励对象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均被回购

文某主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及回购限制性股票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5888元及赔偿限制性股票回购损失2831602.2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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