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下创业公司所适用的劳动法相关制度

本文主要从如何雇佣、如何激励、如何解聘以及离职后的不竞争四个角度,闭环式介绍美国法下创业公司所适用的劳动法相关制度,以及在赴美投资项目中,投资人关注的创始人不竞争承诺相关问题。

美国法下创业公司所适用的劳动法相关制度

“投人”是PE/VC投资中的核心逻辑之一,关键员工、管理团队、核心技术团队的稳定性对于创业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起关键性的作用。本篇我们主要从如何雇佣(How to Hire)、如何激励(How to Tie)、如何解聘(How to Dismiss)以及离职后的不竞争(Non-Compete)四个角度,闭环式介绍美国法下创业公司所适用的劳动法相关制度,以及在赴美投资项目中,投资人关注的创始人不竞争承诺相关问题。

加利福尼亚州是当前美国最热门的投资目的地,而特拉华州因其完善的公司法制度,很多创业公司也选择在此设立,因此,本篇将继续重点关注加利福尼亚州及特拉华州的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

一、 How to Hire:劳动关系的建立

与中国劳动法下雇主负有与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同,在美国大部分州,劳动关系的建立默认遵循自由雇佣原则(At-will Employment),即法律并未要求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口头交流、实际行为、与雇佣相关的文件(如聘用信)均可视为双方之间建立雇佣关系的证明,仅有少数州对自由雇佣原则的适用进行严格限制,例如蒙大拿州仅在试用期内允许自由雇佣。自由雇佣制度最早由田纳西州最高法院于1884年在“Payne v.Western & Atl. R. R”案中确立,该案明确了“员工有自由离职而不受干涉之权利,公司也可自由解雇或保留员工”的原则。自由雇佣原则赋予了劳资双方很大的自由度,雇主无需作出任何书面通知,也无需基于任何理由,即可随时改变雇员的劳动情况(如工资、工时),甚至解雇雇员,而雇员同样可以随时、无理由的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创业公司而言,在自由雇佣原则下,其无需与雇员签署劳动合同,减轻了程序性负担,但对于专业性高、可替代性低的核心岗位而言,劳动合同仍然是为公司、员工双方为建立长久稳定劳动关系提供确定性预期的一种有效方式,公司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排除自由雇佣原则的适用。通过签署劳动合同,劳资双方可书面明确服务期限、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等内容,划定双方权利义务边界并增强“安全感”。与此同时,美国在长期司法实践中也对自由雇佣原则进行了突破,形成了以诚信和公平为原则,并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来限制自由雇佣原则的诸多判例(详见本篇第三部分)。因此,虽然美国默认实施自由雇佣原则,但雇主并不享有绝对的自由,创业公司应结合具体情况,谨慎行使其雇主权利,避免劳动纠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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