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行为并未列在规章制度中,能否以严重违纪解除?

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但是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并未列举该项违纪行为,那么用人单位此时能否主张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违纪行为并未列在规章制度中,能否以严重违纪解除?

一、案情简介

于某自2019年11月1日入职某自来水分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于2022年4月6日作出《关于解除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经查明,于某工作期间曾四次收取水费但并未入账,2021年8月17日客户在柜台办理业务,与客户发生争执。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分公司出台的《关于印发<柜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柜台业务员文明规范》。

2021年8月17日,该分公司要求于某开始为期2天的规章制度脱产学习。2021年8月18日,于某考试成绩为50分。于某考试不及格后,该分公司安排其脱产学习,于某于2021年8月27日、8月30日2次拒绝考试。2021年9月24日,该分公司向于某送达《告知书》,告知“于某基于上述5次违纪行为,分公司对其安排脱产学习并进行考核。于某考核成绩不合格且拒绝后期考试,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将对于某先后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并继续对其安排脱产学习与考核。”于某拒绝在该《告知书》中签字确认。

此后于某于2021年9月27日、11月5日2次拒绝公司安排的考试。2021年11月12日,该分公司向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警告书》,给予于某警告处理,安排于某待岗(脱产)学习3个月。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复岗工作,享受相关待遇。学习期满仍无悔改表现或考核不合格,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处理。于某拒绝在《解除劳动合同警告书》签字确认。

2022年1月4日,分公司与于某谈话,决定给予其一次延长考察期的机会,并提出在“告知书”“警告书”签字确认、认真书写检查、提交书面申请等条件,并告知其满足条件后的考察期、考试、考核安排以及复岗条件。之后于某未提交上述材料,亦未在《告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警告书》中签字确认。

2022年3月22日、3月23日,于某两次拒绝分公司安排的考试。在公司负责人明确此次考试性质和后果后,于某仍拒绝考试。2022年3月25日,分公司将此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并于2022年3月28日在分公司内部进行了违纪职工考察情况评定。经过人力资源部、工会、集团领导的层层审批,2022年4月6日,公司向于某送达了《关于解除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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