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最长试用期内协商延长试用期,是否可以?

一些单位对于新招用的员工,设定了试用期,但新进员工试用期表现不符合要求,公司又与员工协商延长一段时间的试用期,总体上试用期期限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试用期。这种操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在法定最长试用期内协商延长试用期,是否可以?

一、问题提出

一些单位对于新招用的员工,设定了试用期,但新进员工试用期表现不符合要求,公司又与员工协商延长一段时间的试用期,总体上试用期期限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试用期。这种操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二、入库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参考案例——某教育公司诉王某劳动争议案(入库编号:2024-07-2-490-002)

法院查明,王某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某教育公司,任渠道总监一职,双方订立有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某教育公司主张其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但因王某销售业绩为零,与简历所介绍的优异销售能力不符,因此其公司延长3个月试用期,王某对此明确认可,且总计6个月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公司无需支付王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及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为此某教育公司提交了王某个人简历、聘用通知书、延迟考察期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某教育公司人事赵某与王某的微信截屏作为证据。个人简历内容显示王某的基本资料、求职意向、工作经历等内容。聘用通知书内容包括任职部门、工作地点、薪酬福利、职责与工作任务等内容,试用期为3个月。延期考察通知书内容显示:“王某先生:三个月试用期间,王某表现较好,能够完成基本工作,但作为公司营销部门来说,‘出单’是结果导向,在三个月试用期间没有签单,按照公司《营销人员绩效激励办法》,不予转正……现经公司决议,将王某的考察期延长三个月,日期为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届时,公司、团队负责人综合评定在此期间内的表现后,另作安排。”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赵某:某早。你的转正还是想等你有了第一份合同回来哈,觉得你快了。加油。合同签了就第一时间告诉我。王某:嗯嗯,好。谢谢俊霞。”王某对延迟考察期通知书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其没有收到过,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王某主张其再次约定的试用期至2018年9月30日,为证明其主张,王某提交了《试用期转正通知书》予以佐证,该通知书载有:王某……经过试用期的综合考评,您已经顺利地通过了公司的转正审核,自2018年10月1日起成为公司的一名正式员工,该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某教育公司对《试用期转正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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