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该条仅规定休息日加班的可安排补休,对于安排补休的时间(期限)却并无明确规定,原劳动部颁布的一系列配套规章文件同样没有规定。
然而,国家层面没有规定,不代表地方也没有规定。
经查询,至少有4个省、市对休息日加班安排补休的期限有规定。分别为:
1、《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22修改)》第十九条规定:“加班工资应当在下个付薪日支付。休息日加班,企业已在2个月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但补休安排应当在下个付薪日前书面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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