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9年8月1日起入职上海某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张某从事销售岗位,同时约定张某的基本薪资为税前2500元,公司超出该约定之外发放的其他福利(包括但不限于绩效奖金)均属于非常规性、风险性或福利性项目,由公司根据效益及工作绩效自主决定,若员工对劳动报酬有异议的,应在当月工资转入账户10日内向人力资源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则视为确认公司已及时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
2022年1月17日起,公司通过短信等的形式告知张某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并催促张某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2月10日,公司通过企业微信的形式向张某发送电子版本的续签劳动合同并提醒张某进行签署,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载明基本薪资为税前3000元,其余条件与原劳动合同均保持一致。
2022年3月11日,张某就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二十一条(薪资及绩效奖金)、第三十六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及岗位聘用协议第四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向公司提出异议,并明确表示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3月14日,双方再次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进行了沟通,张某要求修改、删除部分条款,公司的管理人员解释相应条款与之前的劳动合同约定一致。2022年3月29日,因张某未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告知张某此后无需上班,至月底离职,工资亦结算至月底。
2022年6月15日,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1738.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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