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动者入职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的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存在学历或者履历欺诈,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何认定入职欺诈?又如何认定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以劳动者入职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的法律分析

一些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存在学历或者履历欺诈,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何认定入职欺诈?如何认定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务中,尚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通过案例列举和法律分析的方式,对入职欺诈的法律性质、司法认定的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并对用人单位防范和处理入职欺诈提出应对建议。

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者的入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针对劳动者应聘入职过程中存在不实陈述、提供虚假学历等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本文意图通过相关司法判例,对此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和探讨。

现行法律规定:

1、《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劳动法律对劳动者的诚信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法定义务;签订劳动合同须遵循诚信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如果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或个人信息属于严重违纪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入职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张劳动关系无效的法律效力

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填写入职登记信息时,会特别注明:“员工所填写内容真实,如有隐瞒或弄虚作假,经核实后,本人自愿接受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赔偿”。有些用人单位还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向公司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证书或资料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司法实务和操作中,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等欺诈行为,如何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主张合同无效的法律效力,这些问题尚存在很多争议。

(一)劳动者入职时隐瞒婚姻状况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1: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与郑某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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