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用人单位经营过程中,希望将员工责任与单位利益、业绩与履行职责进行深度捆绑,设立风险抵押金是实现手段之一。风险抵押金能否可行是我们本文要讨论的内容。
一、风险抵押金设立的法律规范
(一)招聘阶段收取的风险抵押金《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文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条文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阶段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押金以及保证金等,即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而收取的风险抵押金是法律禁止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4条还规定了单位违法扣除风险抵押金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部分地区对于不得收取抵押金等有相关规定
1、北京市该复函将不得收取财物的范围扩展到订立、变更、续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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