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为A公司员工。据工资条,吴某每月基本工资2100元,另有奖金。据工资流水,吴某每月有3540元或3400元备注为“提前领取竞业限制”。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吴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争议: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竞业限制补偿。
吴某认为:公司所述竞业限制金系A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吴某的基本工资进行变相拆分,旨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竞业限制金属于吴某工资的一部分。
A公司认为:对于该竞业限制补贴的预发放,因吴某特殊要求提前发放,A公司均有在发放时予已明确告知该笔费用为竞业限制补偿金预发放,且有吴某领取预付竞业限制补贴签署的付款凭证进行佐证,所以该笔费用并不能作为吴某的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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