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需计入应发工资中吗?

实践中,存在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约定在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那么这部分经济补偿是否应当计入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在职期间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需计入应发工资中吗?

【案情简介】

吴某为A公司员工。据工资条,吴某每月基本工资2100元,另有奖金。据工资流水,吴某每月有3540元或3400元备注为“提前领取竞业限制”。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吴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争议: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竞业限制补偿。

吴某认为:公司所述竞业限制金系A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吴某的基本工资进行变相拆分,旨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竞业限制金属于吴某工资的一部分。

A公司认为:对于该竞业限制补贴的预发放,因吴某特殊要求提前发放,A公司均有在发放时予已明确告知该笔费用为竞业限制补偿金预发放,且有吴某领取预付竞业限制补贴签署的付款凭证进行佐证,所以该笔费用并不能作为吴某的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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