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公司的用工行为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公司设立阶段,虽然设立中的公司未领取营业执照,尚不具备用工的资质,但实际存在着用工行为。那么,设立中的公司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否主张设立中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

设立中公司的用工行为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需要雇用劳动者开展公司设立前的准备工作或者生产经营活动。虽然设立中公司未领取营业执照,尚不具备用工的资质,但实际存在着用工行为。那么,设立中公司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否主张设立中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

一、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在成立前招用劳动者,成立后延用原有工作场所、设备、人员等,从事与成立前相同的经营活动,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成立前即存在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对公司成立前的用工行为承担责任。

二、基本案情

2017年2月,全某经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丈夫翁某受聘到B公司工作,B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A公司于2017年8月成立,全部延用B公司的场所、设备和人员。全某的工作岗位为电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5月,全某以A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口头解除劳动关系。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A公司支付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不予支持,全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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