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在实践中与之相关的争议焦点也非常多,涉及到劳动者诸多切身利益,包括不限于医疗补助费甚至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的问题。小编之前也分享过不少文章。今天借此机会,结合各地案例的裁判观点,继续为大家分享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单位欲用《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一款做单方解除时,是否应当做劳动能力鉴定的问题,希望在实践中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从合规角度,需要做鉴定,且更多的要求是用人单位的通知,管理义务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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