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5日,周某入职某公司任销售员,同年7月29日,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周某,告知其会将入职资料(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寄给周某。但周某表示工作人员可将文件邮寄至某酒店。当天,工作人员用顺丰快递向周某邮寄了“文件”,周某于同年7月30日在某酒店签收了快递。后双方于2023年7月22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8月25日至2023年6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1500.51元。
......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5日,周某入职某公司任销售员,同年7月29日,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周某,告知其会将入职资料(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寄给周某。但周某表示工作人员可将文件邮寄至某酒店。当天,工作人员用顺丰快递向周某邮寄了“文件”,周某于同年7月30日在某酒店签收了快递。后双方于2023年7月22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8月25日至2023年6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1500.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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