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某数码公司通过其在职员工袁某名下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并相继提供给离职员工许某及现在职经理张某使用。2017年9月,刘某入职该公司从事销售部营业员;自11月起,案涉微信账号由刘某使用并进行了实名认证。
2021年5月,刘某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和昵称予以变更。某数码公司发现后,向刘某发出《通知书》要求返还,被刘某拒绝。后某数码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某数码公司以刘某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对案涉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变更微信账号密码及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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