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常见纠纷的实务问题分析

有关竞业限制相关的纠纷越来越多,加之有关法律规定不尽全面,法官在解释法律和自由裁量时难免产生不同观点,以至出现不同裁判。所以本文将结合法院裁判案例对竞业限制中出现纠纷较多的实务问题进行简要梳理。

竞业限制常见纠纷的实务问题分析

前言:

如今,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的方式来预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因其限制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导致相关的纠纷越来越多,加之有关法律规定不尽全面,法官在解释法律和自由裁量时难免产生不同观点,以至出现不同裁判。本文将结合法院裁判案例对竞业限制中出现纠纷较多的实务问题进行简要梳理。

一、竞业限制相关法律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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