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存在劳动者入职后只让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但未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况。那么《入职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吗?
一、案情回顾
2022年4月,李某入职A公司,入职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一份,该表记载了李某个人基本情况及应聘职位、应聘部门、期望薪资。在部门主管意见栏中记载了李某试用期工资、期限,转正后交社保,满一年后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内容,A公司部门主管及实际控制人在该栏签名。
2022年9月,李某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A公司部门主管及总经理均签名并注明同意,但此后双方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6月,李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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