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有些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本文将通过案例探讨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搬迁或因项目需要安排劳动者长期出差等,涉及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为此,有些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文我们通过案例探讨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一、变更工作地点,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2023)京03民终6887号)

1、案情简介

2020年8月7日,永安公司与辛某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书载明辛某的职位为结算会计,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村一号融新科技中心。辛某的实际工作单位为B公司。辛某主张B公司在2022年6月1日通知办公地址将要搬迁至顺义区博润科技园,其因通勤距离太远向永安公司表示不同意搬迁,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认可B公司办公地址搬迁的事实,称其公司考虑到辛某工作地点变更,将辛某的工作时间由原来的10:00至19:00改为10:30至18:30,中间休息时间2小时不变,且每天增加20元交通费;另外,其公司考虑到辛某拒绝前往新的办公地址上班,曾提出安排辛某前往距离她家更近的C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后被辛某以不符合其发展方向且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不同予以拒绝。

2、争议焦点

永安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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