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经用人单位出资进修、学成后辞职,该赔偿吗?

近年来,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后,在约定服务期内辞职的情况增多,相关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那么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签订的专业人才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效力如何?医务人员在约定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劳动者经用人单位出资进修、学成后辞职,该赔偿吗?

一、背景介绍

基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务人员的培养、成长需要经历系统而漫长的过程,组织安排外出进修是医疗机构提升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重要手段。为了防止人才流失,医疗机构往往会与医务人员签订进修学习协议,明确规定服务期限,然而部分医务人员还是会因为个人原因提前离职,造成医疗机构损失。近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务人员在接受医院出资培训后服务期内擅自辞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医务人员本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约定及承诺内容,其单方离职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信”相悖,法院通过判决旗帜鲜明地否定了该种背信行为,旨在用司法引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二、案情简介

今年37岁的小欧是一名医生,2011年7月,他被聘用到重庆市梁平区某医院眼科工作,双方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工作7年后,由于小欧工作表现突出,自身也有进修学习的意愿,医院决定资助其前往重庆某医院开展为期12个月的眼科专业进修。出发前,小欧与医院签订了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约定由院方支付进修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费用,进修结束后,小欧应按时返回医院上班,在十年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调动工作岗位、不得辞职,否则需退还进修期间医院支付的一切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进修学习的一年里,医院按约支付了进修费,还向小欧发放了进修补助费、节假日津贴等费用108934元,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进修结束后,小欧回到医院只工作了一年半,便向医院递交了辞职信,书面提出辞职。在信中,他表示自己是因个人原因辞职,将在一个月后离开。医院同意小欧的辞职,但要求按照此前签订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约定办理离职手续,即小欧需退还医院在进修期间向其支付的进修补助,并承担违约金共计15万元。上述要求遭到小欧拒绝,双方不欢而散。

一个月后,在未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小欧强行离开了医院,随后向重庆市梁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与医院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医院方随即提出反申请,请求裁决小欧退还进修补助115121.80元,并承担违约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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