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补缴社保为目的确认劳动关系起诉会被驳回?

劳动者向人社部门反映,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时,被告知补缴社会保险应提供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出具的确认劳动关系证明。后劳动者起诉,但法院称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这是为何?

以补缴社保为目的确认劳动关系起诉会被驳回?

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5年6月12日入职某幕墙装饰公司,一直工作至今。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李某便向人社部门反映,要求补缴2008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被告知补缴社会保险应提供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出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李某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起诉请求:1、确认其与公司自2008年8月28日至2023年4月3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为其补缴2008年8月至2023年4月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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