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常有涉及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等费用的计算问题,其中计算基数就涉及到“本人工资”的概念,那么本人工资到底是指什么?包含什么项目、不包含什么项目?
一、案情简介
黄某2019年10月14日入职A公司。
2020年12月24日,黄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12月28日,黄某向公司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若本人伤情构成工伤,对于社保局不承担的损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非医保用药,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均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不通过任何途径向公司主张;若本人伤情经鉴定构成伤残,本人无论何时因何种原因离职都不会通过任何途径向公司主张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2021年3月22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7月2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黄某构成伤残拾级。
2021年7月31日,黄某向A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载明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现有工作自愿于2021年7月31日离职。
后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纠纷。
员工认为: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应按受伤前/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税前工资计算。
公司认为: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应以实际到手的工资情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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