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30日,尤某至某公司工作。
2015年5月至2020年5月,公司为尤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7月25日,尤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仍在公司工作。
2020年6月5日,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4日。
2021年6月4日,公司以劳务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务合同。
尤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
一、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30日,尤某至某公司工作。
2015年5月至2020年5月,公司为尤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7月25日,尤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仍在公司工作。
2020年6月5日,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4日。
2021年6月4日,公司以劳务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务合同。
尤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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