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邢某于2021年5月6日入职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处,从事采购工作,约定月工资5000元。
2021年6月4日,公司因邢某工作慢、询价不如别人,告知其2021年6月7日不要再上班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后,邢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额外支付邢某一个月工资5000元(代通知金)及补偿金2500元。
该委驳回了邢某的该请求。
邢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邢某主张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但没有调工调岗,没有提前30日通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主张邢某工作慢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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