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前述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的前述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没有限定以何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究竟是否有效?我们将从案例和法律规范的角度进行简要分析,并就用人单位如何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合规管理,提出部分建议。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的观点是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效——(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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