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0年8月4日入职某公司,任注塑机作业员,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8月9日,双方倒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倒签日期为2020年8月6日,合同期限从202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2021年8月8日,王某以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交社保为由,向某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王某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二、仲裁与诉讼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改判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解析
对于2020年8月6日某公司与王某倒签的劳动合同,到底该如何认定?对此,需要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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