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行“单休”(每周休息一天)和“大小周”(隔周休息一天)制职工,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一直是热门话题。在标准工时制下,无论是“双休”,还是“单休”或“大小周”,只要是每日工作超过8小时,或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或者每周末至少休息1日,就应支付加班工资。
但在去年上海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中,公司主张与“双休”职工固定工资中只包含一周5天的工资不同,某“单休”职工的固定工资中已包含了一周6天的工资,故其周六工作不需支付加班工资,但职工却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的双倍日工资,最后法院判决支付单倍的工资差额。法院这样判决是出于何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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